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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評咨詢一站式解決方案

    發布者:無錫市科泓環境工程技術有限責任公司 發布時間:10/30/2019 2:00:15 PM 點擊次數:3225 關閉
    一、編制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4.《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5.《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名錄》
    6.《關于進一步加強環境影響評價管理防范環境風險的通知》
    7.《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8.《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
    9.《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
    10.《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總綱》
    11.《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規定》
    12.相關規劃
    13.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劃、產業政策等
    14.有關工程技術資料
    15.根據不同行業項目的特殊要求需要的其他相關資料
    16.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等前期資料

    二、定義
    環境影響評價,是指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與制度。

    三、作用

    通過評價查清項目擬建地區的環境質量現狀,針對項目的工程特點和污染特征,預測項目建成后對當地環境可能造成的不良影響及其范圍和程度,從而制定避免污染、減少污染和防止生態環境惡化的對策,為項目選址、空間布局、方案制定和優化提供科學依據。

    四、分類
    1.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
    (1)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土地利用的有關規劃,區域、流域、海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應當在規劃編制過程中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編寫該規劃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作為規劃草案的組成部分一并報送規劃審批機關。未編寫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的規劃草案,審批機關不予審批。
    (2)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游、自然資源開發的有關專項規劃(以下簡稱專項規劃),應當在該專項規劃草案上報審批前,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向審批該專項規劃的機關提出環境影響報告書。
    (3)專項規劃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實施該規劃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
    2)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
    3)環境影響評價的結論。
    2.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
    建設單位按照下列規定組織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以下統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1)可能造成重大環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
    (2)可能造成輕度環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
    (3)對環境影響很小、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
    實踐中,應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的具體規定進行編制。

    五、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內容
    1.總則
    (1)編制依據
    (2)評價目的
    (3)評價時段
    現狀評價和預測評價等。
    (4)評價因子識別與篩選
    分別識別與篩選出空氣、水、聲、固體廢物等有關的評價因子。
    (5)評價等級及評價范圍
    根據項目污染物排放特征、項目所在地區的地形特點和環境功能區劃,按《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的規定確定評價等級和評價范圍。
    (6)環境保護目標
    根據確定的評價等級和范圍,保證建設項目所在地不因本項目的建設而降低現狀環境質量。
    2.建設項目工程分析
    (1)項目概況
    項目名稱、建設單位、建設性質、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投資、建設進度、評價范圍、主要建設內容、主要生產設備、產品方案及原輔材料、公用工程情況等。
    (2)工程分析
    擬建項目的設計期限、服務范圍、服務量預測、工藝分析、物料平衡分析、水平衡分析、污染源分析等。
    (3)工程環境影響因素分析
    施工期、運營期環境因素分析。
    (4)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核算
    大氣污染物、廢水、固體廢物、噪音污染排放量核算及治理措施。
    (5)清潔生產分析
    3.環境現狀調查與評價
    (1)自然環境現狀調查與評價
    包括地理位置、地形地貌、氣象特征、地表水體、水文地質、地下水、自然生態環境、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文物等、規劃符合性、飲用水源地規劃、三線一單(生態保護紅線、資源利用上線、環境質量底線、負面清單)符合情況、選址可行性分析等方面的情況描述。
    (2)大氣、水、聲、土壤、生態現狀及評價
    大氣、地表水、地下水、聲環境、土壤環境的監測布點、監測時間(監測項目及頻率)、監測儀器(采樣及分析方法)、監測結果與評價。生態環境現狀調查與評價。
    (3)區域內與項目有關的現有污染源調查
    4.環境影響預測及評價
    包括施工期環境空氣、地表水、地下水、聲環境、固體廢物、生態環境影響分析、運營期環境空氣、地表水、地下水、固體廢物、生態環境影響分析。
    5. 環境影響防治措施及可行性
    (1)空氣、水、噪音、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對策與措施
    (2)環境保護措施及污染物排放清單
    形成污染源、污染物的處理前濃度/速率和產生量,環保處理措施,處理后的濃度/速率和排放量,排放去向清單一覽表。
    6. 環境風險分析
    (1)環境風險源強分析
    風險識別的范圍和類型、內容、風險源項分析、向環境轉移途徑。
    (2)風險評價等級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風險評價技術導則》規定確定環境風險評價等級。
    (3)環境風險影響分析
    事故后果、環境風險防范。
    (4)環境風險防治措施
    環境風險管理組織、環境風險防范體系、環境風險管理對策措施、火災爆炸風險防范措施、事故性排放防范措施、環境風險應急預案。
    (5)環境風險分析結論
    7. 環境影響經濟損益分析
    (1)社會效益
    (2)環境影響經濟損益正面影響分析
    (3)環境影響經濟損益負面影響分析
    (4) 環保投資
    8. 環境管理與監測計劃
    (1)環境管理
    包括環保機構與職責、環境管理制度。
    (2)環境監測計劃
    包括制定目的、監測機構、監測內容
    (3)排污口規范化
    (4)環保設施竣工驗收
    (5)污染物總量控制分析
    9. 結論和建議
    (1)工程概況與產業政策符合性
    (2)評價區環境質量現狀
    (3)環境保護對策
    (4)項目環境影響分析
    (5)達標排放與總量控制
    (6)環境影響經濟損益分析
    (7)項目選址合理性分析
    (8)公眾參與調查結論
    (9)總結論
    (10) 建議
    六、程序
    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組建項目組——專業咨詢工程師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確定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或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搜集資料、踏勘現場——編制環評文件——總咨詢師審核——投資人確認——投資人/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申報環評文件——環保主管部門審批。
    七、資質要求
    根據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取消了環評資質。2019年1月21日,生態環境部印發《關于取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行政許可事項后續相關工作要求的公告(暫行)》規定:
    1.建設單位可以委托技術單位為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建設單位具備相應技術能力的,也可自行編制。
    2.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暫應由編制單位中取得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的全職工作人員,作為編制主持人和主要編制人員。
    3.建設單位應當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內容和結論負責;接受委托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技術單位對其編制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承擔相應責任。
    八、審批流程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規定》,各級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建設項目環境評價文件的審批工作。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分級審批權限,原則上按照建設項目審批、核準、備案權限及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性和程度確定。
    1.環保部負責審批下列類型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1)核設施、絕密工程等特殊性質的建設項目;
    (2)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
    (3)由國務院審批或核準的建設項目,由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審批或核準的建設項目,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備案的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特殊性質的建設項目。
    環保部可以將審批權限委托給項目所在地的省級環境保護部門,并應向社會公告。
    2.除環保部審批權限以外的項目,由省級環境保護部門提出分級審批建議,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抄報環保部。
    (1)有色金屬冶煉及礦山開發、鋼鐵加工、電石、鐵合金、焦炭、垃圾焚燒及發電、制漿等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省級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審批。
    (2)化工、造紙、電鍍、印染、釀造、味精、檸檬酸、酶制劑、酵母等污染較重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省級或地級市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審批。
    (3)法律和法規關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管理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九、注意事項
    1.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應當避免與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相重復。作為一項整體建設項目的規劃,按照建設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不進行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已經進行了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包含具體建設項目的,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應當作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重要依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內容應當根據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查意見予以簡化。
    2.除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前,舉行論證會、聽證會,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建設單位報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附具對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采納或者不采納的說明。
    3.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4.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自批準之日起超過五年,方決定該項目開工建設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報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原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之日起十日內,將審核意見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5.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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