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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排污許可證申領及維護

    發布者:無錫市科泓環境工程技術有限責任公司 發布時間:11/12/2019 10:11:36 PM 點擊次數:3160 關閉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國辦發[2016]81號)、《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原環境保護部 部令第48號)、《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7年版)》(原環境保護部 部令第45號)有關規定和排污許可工作安排,我市開展2019年國家排污許可證申請和核發管理工作,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申領范圍

    1、行業類別:




    2、實施管理名錄:參照2017年版名錄;如有更新,以新版為準。
    3、各行業適用的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詳見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網站(網址http://permit.mee.gov.cn/)。
    二、申領時限
    以上行業排污單位應于2019年11月30日前完成排污許可證的申領。
    三、申請程序
    相關企業應當按照《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和相應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規定的條件、申報程序、申報材料等規定,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網站上填報并提交排污許可證申請,并向市生態環境分局提交通過平臺印制的書面申請等相關材料,在申領時限內完成排污許可證申領工作。
    四、其他要求
    納入申領范圍的排污單位應按上述要求及時申領排污許可證, 嚴格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規范運行管理、運行維護污染防治設施、開展自行監測、進行臺賬記錄并按時提交執行報告、及時公開信息。逾期不辦理且繼續生產的,視為無證排污,將依法依規嚴肅查處。
    隨著《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實施方案”)和《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暫行規定”)等文件的出臺及實施,排污許可制度改革已正式拉開了序幕。
    截至2017年5月,全國已有6073家企業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注冊,1500余家企業申領的排污許可證已經進入審核程序,環保部門已核發68張全國統一編碼的排污許可證。
    到2020年,所有排污企業均要完成排污許可證的申領和發放,對于排污企業,申領好排污許可證是當前環境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項內容。而在申領排污許可證時,企業不可忽視以下十個問題。
    哪些單位需要取得排污許可證?
    根據暫行規定第四條,應當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排污單位包括:
    排放工業廢氣或者排放國家規定的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
    集中供熱設施的燃煤熱源生產運營單位;
    直接或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
    城鎮或工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
    依法應當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其他排污單位。
    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時限是什么時候?

    排污許可制度實行“分步推進”,將按行業分步實現對固定污染源的全覆蓋。環保部正在制定《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試行)》(“名錄”),目前已經完成公開征求意見。結合實施方案和名錄的征求意見稿,預計將率先對火電、造紙行業企業核發排污許可證;《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和《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重點行業及產能過剩行業企業的排污許可證核發將在2017年完成;其他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許可證核發將在2020年完成。

    根據暫行規定第四條和第十四條,對于現有的排污單位,應當在環保部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規定的時限內或省級環保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取得排污許可證;對于新建項目的排污單位,則應當在投入生產或使用并實際產生排污行為之前取得排污許可證。
    什么是綜合許可管理?
    根據暫行規定第六條,環保部門將通過排污許可證對排污單位排放水污染物、大氣污染物的各類排污行為實行綜合許可管理。也就是說,排污單位排放各類污染物的行為都將在一個綜合性的排污許可證中進行規定,一企一證。不同法人單位或其他組織所有的排污單位,應當分別申請和領取排污許可證;同一法人單位或其他組織所有,位于不同地點的排污單位,也應當分別申請和領取排污許可證。
    目前,排污許可證的管理內容主要包括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放。但是,根據實施方案,隨著排污許可制度的深入,排污許可證也將依法逐步納入固體廢棄物、噪聲等其他污染物,最終實現排污許可證管理內容的全覆蓋。
    同時,地方也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對排污許可的管理內容進行補充,例如上海市就將排放固體廢棄物和噪聲等排污行為也納入了綜合許可的范圍內。
    什么是簡化管理?
    暫行規定第五條規定排污許可應當實施差異化管理,對于污染物產生量和排放量較小、環境危害程度較低的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簡化管理。
    根據暫行規定,對實施排污許可簡化管理的排污單位,簡化管理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排污許可證由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核發;
    排污許可證中的載明的許可事項和環境管理要求都可以適當簡化;
    在申領排污許可證時,可不進行申請前信息公開,申請材料也可以適當簡化;
    在環保部門監管執法時,被檢查的頻次可以減少。
    排污許可證上會有些什么內容?
    根據暫行規定,排污許可證分為正本和副本。
    排污許可證的正本上會載明排污單位的基本信息,包括排污單位名稱、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實際負責人、生產經營場所地址、行業類別、組織機構代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排污單位基本信息,以及排污許可證有效期限、發證機關、發證日期、證書編號和二維碼等信息。
    排污許可證的副本上會載明四個方面的信息:
    1. 排污單位的基本信息;
    2. 許可事項。
    許可事項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排污口位置和數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
    排放污染物種類、許可排放濃度、許可排放量(根據污染物排放標準、總量控制指標、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批復要求等確定)。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許可事項。
    此外,排污單位承諾執行更加嚴格的排放濃度和排放量并為此享受國家或地方優惠政策的,應當將更加嚴格的排放濃度和排放量在副本中載明;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重污染天氣應對措施中,對排污單位污染物排放有特別要求的,也應當在排污許可證副本中載明。
    3. 環境管理要求。
    環境管理要求主要包括四個方面:
    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維護,無組織排放控制等環境保護措施要求。
    自行監測方案、臺賬記錄、執行報告等要求。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執行報告等信息公開要求。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4. 其他信息。包括主要生產裝置、主要產品及產能、主要原輔材料、產排污環節、污染防治設施、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等信息。
    對于實施排污許可簡化管理的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副本中記載的許可事項可只包括排放污染物種類、許可排放濃度,環境管理要求和其他信息也都可以適當簡化。
    此外,各地方也會根據實際情況,對排污許可證中記載的事項作出補充或細化規定。例如,《<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陜西省實施細則》規定副本中還應包括持證須知,載明技術負責人、固定電話、移動電話等信息,對許可事項的具體內容也作出了詳細規定。
    國家排污許可證信息平臺有什么用?
    根據暫行規定第八條,排污許可實施信息化管理。環保部將建設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信息平臺”),各地現有的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都將實現數據的逐步接入。排污許可的管理全過程都將在信息平臺上進行,包括:環境保護部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基礎上,通過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對全國的排污許可證實行統一編碼;排污許可證的申請、受理、審核、發放、變更、延續、注銷、撤銷、遺失補辦都將在信息平臺上進行;排污許可證的執行、監管、社會監督等信息將在信息平臺上記錄;排污單位可以在信息平臺上進行信息公開,包括申請前的信息公開和執行排污許可證規定時的信息公開。
    怎么申請排污許可證?根據暫行規定,申請排污許可證分兩步。
        首先,排污單位應當在申請之前對主要申請內容進行公開。信息公開的內容包括排污單位基本信息、擬申請的許可事項、產排污環節、污染防治設施。申請前信息公開可以通過信息平臺或者其他規定途徑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進行,公開時間不少于5日。
        然后,排污單位應當在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填報并提交排污許可證申請,同時向有核發權限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交通過平臺印制的書面申請材料。排污單位要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法律責任。申請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排污許可證申請表。主要內容包括:排污單位基本信息,主要生產裝置,廢氣、廢水等產排污環節和污染防治設施,申請的排污口位置和數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種類、排放濃度和排放量、執行的排放標準;有排污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實際負責人簽字或蓋章的承諾書。主要承諾內容包括:對申請材料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法律責任;按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控制污染物排放;按照相關標準規范開展自行監測、臺賬記錄;按時提交執行報告并及時公開相關信息等;
    排污單位按照有關要求進行排污口和監測孔規范化設置的情況說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批復文號,或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國辦發〔2014〕56號)要求,經地方政府依法處理、整頓規范并符合要求的相關證明材料,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此外,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還應提供納污范圍、納污企業名單、管網布置、最終排放去向等材料。對實行排污許可簡化管理的排污單位,上述材料也可以適當簡化。
    哪個部門有核發排污許可證的權限?
         排污單位應當向有核發權限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交排污許可證申請。根據暫行規定第七條,簡化管理的排污許可證,由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核發,其余的排污許可證原則上由地(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核發。地方性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目前的實踐中,地方也會對排污許可證的核發權限做出具體的規定。例如《<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陜西省實施細則》規定總裝機容量30萬千瓦及以上發電企業的排污許可證由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核發。又如《上海市排污許可證管理實施細則》規定,市環保部門負責以下市級監管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的核發和管理工作:30萬千瓦及以上公用燃煤機組所屬企業;寶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石化上海高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化學工業區內排污單位。其他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證的核發和管理工作,由各區環保部門及依法具有環保審批權限的園區管委會按照各自管轄范圍負責實施。
    什么情況會導致無法獲得排污許可證?
    根據暫行規定,以下九種情形會導致排污單位無法獲得排污許可證:
    屬于國家或地方政府明確規定予以淘汰或取締的;
    位于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禁止建設區域內;
    沒有符合國家或地方要求的污染防治設施或污染物處理能力;
    申請的排放濃度不符合國家或地方規定的相關標準和要求,或排放量不符合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的要求。
    申請表中填寫的自行監測方案、執行報告上報頻次、信息公開方案不符合相關技術規范要求。
    對新改擴建項目的排污單位,不滿足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的相關要求;
    通過污染物排放等量或減量替代削減獲得總量指標的,被替代削減的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未按規定進行變更;
    排污口設置不符合國家或地方的要求;
    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領到排污許可證就萬事大吉了嗎?
        領到排污許可證并不是排污許可管理的終點,而是開端。根據暫行規定,排污單位在獲得排污許可證后,應當在生產經營場所內方便公眾監督的位置懸掛排污許可證正本,還應當嚴格執行排污許可證的規定,遵守下列要求:排污口位置和數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種類、排放濃度和排放量、執行的排放標準等符合排污許可證的規定,不得私設暗管或以其他方式逃避監管。
        落實污染天氣應急管控措施、遵守法律規定的最新環境保護要求等。按排污許可證規定的監測點位、監測因子、監測頻次和相關監測技術規范開展自行監測并公開。按規范進行臺賬記錄,主要內容包括生產信息、燃料、原輔材料使用情況、污染防治設施運行記錄、監測數據等。按排污許可證規定,定期在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填報信息,編制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及時報送有核發權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并公開,執行報告主要內容包括生產信息、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污染物按證排放情況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此外,在有關情況發生變更的時候,排污單位還應當申請變更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應當申請延續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發生遺失、損毀的,應當申請補發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管理將貫穿企業生產排污的全過程,是企業排放污染物的基本依據。加強企業環境合規管理,及時申領排污許可證,嚴格執行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履行環境法律義務,才能保障企業的有序生產和長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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